关于“英国国民(海外)BN(O)”的一些理解
英国国民(海外)(英语: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简称BN(O))是一种英国国籍。既是英国国民,也是英联邦公民,但此身份不赋予任何地区(包括英国及香港)的居留权。英国国民(海外)于20世纪80年代因香港前途问题而设立,让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申请,以便他们在香港主权移交以后,继续与英国保持某种关系
英国租借香港新界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在1997年7月1日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英国遂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香港主权归属展开了谈判。1984年12月19日,两国签署《中英联合声明》,英国声明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主权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时香港主权移交的消息,令香港人担忧香港前途。为控制及避免大量香港人移民到英国,以及增强香港人对香港前途的信心,英国通过联合声明附件的英方备忘录宣布创立新国籍,让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原英国属土公民维持与英国的关系。
在1981年制定的英国国籍法在1983年1月1日生效前,英国本土及属土的国籍只有单一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 CUKC),之后才分别产生英国公民、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英国海外公民等英国国籍。在1984年签署《中英联合声明》后,英国国会随后制定《1985年香港法令》,该法令后来经英国枢密院制定的《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而生效。当中的第4(1)款确认,在1987年7月1日及以后,英国设立英国国民(海外)国籍,让英国属土公民登记。而第4(2)款则表示,凭香港关系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将有权登记英国国民(海外),该国籍终身有效。
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在1987年7月1日开始接受登记,英国属土公民填妥表格及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由英国内政大臣批准成为英国国民(海外),该英国国籍于1997年12月31日截止新登记。英国属土公民可在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或英国驻外领事馆进行登记,并申请签发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非香港出生的永久性香港居民须要先归化英国国籍,方可办理护照申请。
在1997年6月30日或以前在香港出生及持有英属香港出生登记证明书的人士自动享有英国属土公民身份,无须办理归化英籍,便可直接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从而取得英国国民(海外)国籍资格。
没有英国属土公民资格的申请者主要是从中国大陆等地移居香港的人士,虽然他们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但获发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不等于自动取得英国属土公民身份,故此不能申领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只能获签发香港身份证明书(C.I.)作为外游证件,这类人士如要加入英国国民(海外)国籍,须要先办理归化英籍的手续,再申请签发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来港不足7年的新移民不符合归化英籍的资格,不能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当时这类人士如要外游只获签发比香港身份证明书(C.I.)作用更低的签证身份书(D.I.)。
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是非自动和非强制,以自愿方式进行登记,因此有合资格但从未登记的人士,包括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在香港出生的未成年英国属土公民,但该人士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有为其办理或同意申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以及于1997年6月30日或以前取得永久性香港居民身份但未归化英籍者(如只获发香港身份证明书作外游证件的人士)。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在1997年7月1日(如于199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生者则于1997年10月1日截止)终止接受申请,此后任何人均不能以于英属香港
香港
出生、居留或工作等理由申请加入英国国民 (海外) 国籍。1997年7月1日前未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在1997年7月1日起成为无国籍之原英国属土公民将根据 《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 第6(1)款》,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1984年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并没有提及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及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事宜,英方在之后发出的谅解备忘录在第一段提到“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及提到没有居留权,中方虽然收到该份备忘录但从未同意及签署,英国御用大律师高仕文(Lord Peter Goldsmith)及佛朗斯曼(Laurie Fransman)于2020年发表的法律观点指备忘录对英国政府往后的行动及措施不会构成限制。
香港政府为了更有效及有秩序地进行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登记,于1993年年中,采取按年龄组别分批为英国属土公民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的措施。1993年年中以后,办理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及有意归化英籍的人士,需要按出生的年龄组别进行提交申请,逾期申请的人士,除非有合理书面解释,否则丧失登记资格。
符合资格人士的国籍登记手续在1997年7月1日前大致完成,但为了让在199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香港出生的英国属土公民有充足时间登记,截止申请日期定于1997年9月30日,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申领手续移至英国驻港总领事馆办理,而英方备忘录将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的最后登记限期定于1997年12月31日。另外,当年不足16岁的合资格人士,即使未领有个人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如其父母在1997年6月30日或以前申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时,已将其姓名及个人资料列入护照资料页的儿童栏位,会被视为与父或母一同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可凭有关护照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在1997年后申领个人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香港主权移交前夕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的安排,曾引起大量香港人前往人民入境事务大楼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先归化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再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1996年3月30日的前3个月,有20万名英国属土公民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1996年3月30日,有5.4万名未具备英国属土公民国籍的人士到人民入境事务大楼申请归化英籍及登记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出现通宵轮候的情况,排队申请归化英籍的人龙由湾仔入境事务大楼延伸至湾仔运动场内打转,期间更因排队问题引起争执及打斗,翌日3月31日是周日,入境事务大楼仍要继续开放以便处理大批归化英籍的申请。
香港
2007年数字显示,约350万名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持有人当中,居住于香港的占大多数。根据英国内政部的统计数字,截至2020年2月24日,仍然有效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共有349,881本。持该有效护照前往英国和另外111个国家可获免签证待遇。
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英国国民(海外)不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英国领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及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国只承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为旅游证件。具中国血统,并在香港或中国出生的英国国民(海外),都被中方视为中国公民。与拥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中国公民一样,这些英国国民(海外)即使从未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除非放弃中国国籍,或获香港入境事务处批准国籍变更,否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籍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解释下,香港公民具中国血统,又在香港出生或中国出生的英国国民(海外)国籍持有人,其英国国籍中国一概不予承认。所以,因应中国不承认其该英国国籍之身份,所以这类香港公民不能以英国国民(海外)国籍身份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及申请国籍变更。
2018年2月,香港居民陈同佳涉嫌在台湾杀害女友后潜逃回港。因港台之间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安排和移交逃犯协议,陈无法被移交至案发地台湾受审。为维护法治与公义,堵住法律漏洞,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
然而,香港反对派和激进势力“盯”上了这个机会,自2019年6月起推动各种激进抗争。在特区政府多次表示修例工作已彻底停止后,他们继续以“反修例”为幌子,变本加厉策动暴力且不断升级,直至公然鼓吹“港独”,包围和冲击中央政府驻港机构,侮辱国旗、国徽和区徽,挑战国家主权和“一国两制”原则底线。
打砸抢烧等暴恐行径在香港愈演愈烈,香港已经到了危险的边缘,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2020年7月1日,港版国安法正式生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英国外相蓝韬文周三在国会表示,“港版国安法”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准许符合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的香港人及其家属在英国居住、读书或工作5年,5年后可以申请定居,再居住12个月后登记成英国公民。
2020年7月1日,港版国安法正式生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英国外相蓝韬文周三在国会表示,“港版国安法”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准许符合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的香港人及其家属在英国居住、读书或工作5年,5年后可以申请定居,再居住12个月后登记成英国公民。
在2020年7月7日,英国广播公司记者问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赵立坚:关于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的问题。英国政府称正考虑向相关护照持有者提供移民路径,中国驻英使馆已就此作出回应。外交部发言人有何评论?”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赵立坚表示:中国驻英国使馆已经对英方的表态作出了具体的回应,上周我也就这个问题多次表明了立场。根据公开报道,持有BNO护照或可申请持有的中国公民约有300万人。
英方在作出决定之前,最好要想一想,这些人如果都到了英国,就要享受和英国公民一样的工作、医疗及福利待遇。英国政府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最好也要征求一下英国人民的意见,看看他们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
2020年7月6日,香港特区政府发布新闻公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刊宪公布,于7月7日生效。2020年7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香港揭牌。香港问题必将从乱走向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 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 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 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 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 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 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 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 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